6.1 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
6.2 即使质权人现时或此后持有对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它担保或附加担保
或该等其它担保或附件担保已经解除,本合同所设的持续担保不得因此解除或受到影响;即使质权人取得、持有、更改、不执行或解除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它担保,或对任何上述其它担保作出、不作出或忽略作出任何事情,本合同所设的持续担保不得因此解除或受到影响。 6.3 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另有协议,不论是本合同所形成的担保还是质权
人享有的求偿权均不受以下事项的损害:
(1) 出质人的歇业或解散,或其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改变; (2) 贷款合同或任何其它协议或文件的任何不可执行或无效; (3) 对贷款合同或其他融资文件的任何修改,或借款人在其下之义务
的任何变更、放弃或解除;
(4) 质权人给予借款人或其它任何人的任何时间或其它方面的宽限; (5) 未能获得或完全获得在贷款合同下就借款人义务所同意采取的
其他担保;
(6) 除本第6.3条外,可能损害或消除质权人在本合同、贷款合同或
其它融资文件下的权利的任何性质的其它行为、事件或事情。
6.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对出质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
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贷款合同、本合同或其它融资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作为质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的依据。
7 质权的实现
7.1 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承诺,若其未能按照贷款合同所载
明的日期,或按照质权人通知的日期偿还被担保债务或有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或其违反或未能履行贷款合同、本合同或其他融资文件规定的任何条款或义务,质权人无需事先通知出质人,质权人可以以下方式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1) 要求租赁合同相对方根据租赁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向质权人
支付租金、保险赔款或其他费用,以偿还贷款余额本息及其他费用,及向承租人出具有效的收据,出质人并应按质权人要求,授权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通过诉讼等其它合法的方式向承租人追偿所欠的租金或使用费;
(2) 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由质权人以出质人的名
义为质权人的利益与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协商修改或终止租赁合同;
(3) 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向已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
收取保险赔款;
(4) 出质人并应按质权人要求,授权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通过
诉讼等其它合法方式追索抵押物转让收益、租金或其它费用;
(5)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租金收益权折价或以公开拍卖
或变卖部分或全部租金收益权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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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签署有关转让租金收益权的所有文件和合同,以及有权取消或延迟该等转让,而质权人不负责因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或损失;
(6)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以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其质
权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
7.2 质权人处分租金收益权所获得的款项须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清偿因依法处分租金收益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处分租金收益权所应付的税款; 第三,用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被担保债务。
8 租金收益权质押的解除
8.1 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保债务及借款人已履行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
的全部条件及义务后,质权人须尽快把租赁合同归还出质人,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一切因此而发生之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9 违约
9.1 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在本合同项
下的违约。
9.2 在发生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救济措施;
(1) 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 (2) 继续履行本合同;及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10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1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1.1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合理费用及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
用、实现质权的费用、财产评估费、印花税、任何其它税收及收费等,均有出质人承担。
11.2 若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其须承担的一切款项,质权人因此通
过各种合法方式向出质人追偿款项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出质人负责偿还,并须交付利息,利率按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期限由款项到期日起款项清偿日止。
12 转让
12.1 本合同对本合同各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他们有效; 12.2 出质人不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及
义务;
12.3 质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无需取得出质人
的同意,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办理有关的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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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知
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以及诉讼文书,均
应以面呈、快递、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发出。
13.2 质权人以面呈或快递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以挂号邮
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出质人发给质权人的通知于质权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14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银行惯例。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法院审
理和判决。为此目的,本合同各方不可撤销地接受该等法院的管辖。 15.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须继续
履行。
16 其它事项
16.1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积累,上述
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方式。
16.2 本合同的条款具有独立性,若任一条款为非法或成为非法,不影响本
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各方应友好协商以达成新的条款取代非法或成为非法的条款。
16.3 本合同由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充分协商后自愿订立,出质人与质权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分别代表各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16.4 本合同一式[ ]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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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本合同各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条款,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于文首第一个日期签署本合同。
抵押人:新兴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行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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