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的小组委员会上提交关于“人权和青年”的报告,但是他既未出席该会议也未提交报告。罗马尼亚常住联合国总部代表团告知马兹路的身体不好,小组委员会于是将讨论他的报告的日期推迟到1988年,尽管他的任期本应于1987年届满,但他仍未出席该会议,而联合国日内瓦人权中心和联合国布加勒斯特中心于他联系的努力受到罗马尼亚当局的抵制。马兹路本人通知联合国负责人权的副秘书长,他未接到中心的信,罗马尼亚当局不准许他去日内瓦,让他谢绝提交他的报告,并对他及其家属施加压力。联合国要求罗马尼亚给予马兹路必要的便利,以使他能够完成专题报告员的任务,但未获成功。后来联合国秘书长也曾发出照会指出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适用于马兹路。但罗马尼亚否认上述公约对马兹路的适用,也不对其予以协助。由于罗马尼亚当局不合作,小组委员会要求秘书长援引《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在其执行使命期间,包括为执行其使命在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内,应给予为独立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将此事交给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交给经社理事会,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联合国行政法庭的赔偿判决的效力问题
1952年联合国秘书处的11名工作人员被秘书长解雇。他们诉讼到联合国行政法庭,法庭裁判给他们179420美元的赔偿。秘书长请求大会补充这笔数额的拔款。联大第5委员会(行政和预算问题)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在联合国第5委员会就拔款事项的辩论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大会于1953年2月9日通过了决议,决定将下述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根据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和其它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大会是否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行政法庭做出的关于给予一个未经其同意而终止其服务合同的联合国职员赔偿的裁决?
2、如果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大会能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利的主要根据是什么?
国际法院关于核武器的威胁或使用是否合法的 咨询意见
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塔蒂奇案
塔蒂奇曾是前南斯拉夫的一个波斯尼亚――塞尔维亚咖啡店的老板,做过日本武术教练和业余交通警察,是1995年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控诉的51名在前南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责任者之一。他以在前南境内犯有灭种族、谋杀、酷刑的嫌疑在德国被捕。由于该案涉及前南刑事法庭检察处正在调查的大案之一,前南刑事法庭向德国政府正式提出德国法院将该案移送前南刑事法庭管辖的要求,并于1995掯3日对塔蒂奇提出公诉书,指控他在奥马斯卡集中营里犯下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1995年4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批准了“与前南刑事法庭合作法”,并于4月18日将他移交前南刑事法庭管辖。
塔蒂奇到案后,对前南刑事法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反对。法庭于1995年7月25日至26日对他的反对主张进行了审理,并于8月10日做出初步判决,驳回
了他的反对主张,肯定了法庭的管辖权,1997年5月7日做出判决。
“露西坦尼亚号”案
露西坦尼亚号是英国船舶公司的一艘邮轮。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于1915年5月7日该船在离爱尔兰海岸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中,船头爆炸,仅15分钟就沉没了,船上乘客近2000人,约1200人遇难,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的美国公民。船舶被击的地点是在德国于1915年2月4日宣布的“战略水域”之内。德国在宣布该水域时曾声明“将尽力摧毁一切在此战略区内的敌国商船”,作为对英国在1914年11月3日宣布设置“军事区”的报复。
美国在1915年2月1日曾发照会抗议德国设置战略区的行动,照会中声明美国将保留它的船舶和国民在公海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