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包括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由承包方负责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废料及时外运,保护施工现场清洁。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项目材料款和人工费的垫付,如无能力履行施工项目,将取消施工资格。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一天。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工期延误
10.1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方未能按规定提供所需条件;2、因发包方变更原因致使工期顺延;3、不可抗力因素。
四、质 量 与 中 间 验 收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等级约定为 投标书承诺的质量标准 。
11.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整改。因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3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11.4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门窗隐框、洞口保温、棚墙龙骨、给排水、暖通、综合布线等需要隐蔽的部分。 13.工程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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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 全 施 工
13.2承包人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施工期间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工程款结算按照省行明确的装修项目及实际工程量,以现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当地有单价表的执行当地单价表。费用定额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年版)以及当地相关结算文件。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由省行集中采购的材料执行省行采购价格,其他材料执行施工期间《黑龙江省造价信息》及各地市建设部门颁布价格。
14.2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省行规定标准执行。 (1)赶工费、远地施工费不计取,冬季施工费不计取; (2)利润按人工费的30%计取,修缮按人工费10%计取。
(3)规费按施工单位实际支付(缴纳)的有效票据结算,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不计取;
(4)企业管理费土建、安装工程按人工费22%计取,装饰工程按人工费18%计取;
(5)发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则不取临时设施费;
(6)装饰人工费最高按60元/工日支付,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按45元/工日 支付。
(7)其它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不超过中限值计取。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当日。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方按照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初始形象进度首付10%, 按照实际进度在竣工前分期付至50%。
七、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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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包人材料要求
17.1按照省行确定的装修材料品牌和规格执行
17.2装修材料需符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省行相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进行验收。
18.材料供应的原则:承包人需按照省行确定的材质和标准采购,由省行集中采购的材料应向材料供应商及时签订供货合同,避免贻误工期。材料进场要随时登记省行下发的《材料进场确认单》,确保材料品牌质量的真实性。
八、工 程 变 更
19.工程变更
19.1双方对工程变更的约定:工程变更应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经发包方负责人签字计入工程决算。
19.2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如发现转包的,则发包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且施工单位立即撤出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收益,承包人应获得其中的 %。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 竣工验收
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同时。
21.2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40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的责任: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21.3中间验收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隐蔽工程,按进度随时验收。 22.竣工结算
22.1完工后由省农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施工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包括视频监控和安防设施。整体验收合格后,由省农行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并根据决算审计情况支付施工尾款。
22.2双方对竣工结算的约定:经省行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由省行计财委托造价公司对工程决算审计后确定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款项至决算总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两年质保期内,视工程质量情况分期支付结清(无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 违约
23.1合同签定后,一方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赔付对方违约金。
A、双方均可因对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中规定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不影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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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方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终止而产生损失的索赔权。
B、但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期开工,超过约定期3天的;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的;或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项目材料款和人工费的垫付,因无能力履行施工项目,而被省行取消施工资格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并不必支付承包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同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23.2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部分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A、合同签定后,工程开工前,如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为部分违
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B、 工程施工后,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
承包人支付减项金额10%的违约金。 23.3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期完工,延误工期按每延误1天,扣留工程款1‰和保证金1%。并且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24.争议
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选择:( ) (1)请发包方所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25、针对承包人的奖罚措施 25.1激励措施
a、承包人如按合同工期完工,并经省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行向省行逐级上报工程决算,省行组织进行审计后,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审定后的工程款项划转承包人帐户。
b、在工程验收评价标准中合同工期将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权重占比为25%。 25.2处罚措施
施工总体要求自行协调,营业网点装修承包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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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供货期供货,每延误1天,扣留工程款1‰和保证金1%。
26、承包人与其他供应商相互约束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与省行指定供应商按需求及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时间和数量。对于因承包人提出供货需求延迟的原因而造成贻误工期的,其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7.工程分包
2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28.不可抗力
2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5、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延迟或合同的不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但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9、保险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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