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
支持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技术开发,扶持产业发展,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项目配套,具体包括: (一)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 (二)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开发,及其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和整机联动项目。 (三)支持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 (四)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予以配套。 (五)支持列入市重大工程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六)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推广示范。 (七)经市委、市府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支持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支持标准和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项目研发与产业化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补贴。主要适用于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的配套,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等。对配套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对专项研究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四)创业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为主要目的,通过政府投资公司,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投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后注册资金的20%。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信息委申报项目。市信息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或前期论证。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和附注、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情况的相关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布图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材料。 责任部门 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 王 雷(电子信息产业处) 23119429 孙德功(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122601 参考文件
注:以上申报指引如与实施办法和申报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实施办法和申报通知为准。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