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2则)

2020-02-2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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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2则)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08年第01期

我国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邵燿星在《湖北档案》2007年第五期上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地方立法,总结出以下几条经验:

1、需要统一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定义表述上的混乱必然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影响。可以将政府信息明确定义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这样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就有了较为统一明确的政府信息划分标准。

2、需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在我国有限的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却包括有政府职能部门、信息部门、专职部门及其他部门。这些部门各有独特的优势,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必然导致政出多门,而公众也会为获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信息而在各个信息公开部门间反复奔走,即使出了问题也很难弄清究竟是哪个部门的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时明确指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比如档案部门,并且最好建立独立的信息服务部门。

3、需要确定必须采用的方式。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虽然列举了多种公开方式,但没有确定哪几种是政府信息公开时必须采用的,只是简单规定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公开政府信息时随意性很大。我们应该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首先规定为文本和电子两种基本形式,再从中选择必须采用的具体方式,这一点应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需要加入明确的政府信息反馈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反馈制度,政府便无法及时收集到相关信息,更无法根据反馈结果改进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公众。因此,政府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反馈机制,不仅要注意到权利人申请项目的反馈,更要注意广大群众的日常信息公开服务的反馈。

5、需要加入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制度。这样既达到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又使人们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和他们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情况,便于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利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水平。

6、需要对收费规定进一步细化。避免因费用问题而影响信息公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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