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

2020-02-21 23:04

中共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2012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2008年市统筹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4号),确定了重点镇“1+17”、村(社区)“1+13”、新居工程“1+11”的配置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总体目标和“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紧紧围绕“五大兴市战略”,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发挥全市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求,现提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在各层次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各类别的专项规划中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的统筹安排,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体现公平化取向,优

化整体布局,注重服务半径,切实方便群众,逐步建立完善全域覆盖、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

(二)坚持“设施共享”。进一步突出因地制宜、功能复合,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充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发挥配套设施最大使用效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以配套设施服务半径为重点,实现配套设施对周边区域的辐射作用和有效利用;以功能满足为根本,实现各类配套项目在场地、设备等多方面的充分融合和有机整合。

(三)坚持“系统集成”。坚持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以群众需求为目的,以部门标准为依据,实现公共服务功能的综合集成。

(四)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会、事前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充分参与规划选址、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决策,真正体现自主、自愿、自治。

(五)坚持“弹性配置”。按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属性和市场特征的不同,设定最低的配置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的供给主体,由政府供给为主的项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配置;由

自治组织或市场供给为主的项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市场规律,按需配置。结合三大圈层间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情况,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六)坚持“建管分离”。探索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建设和运行管理逐步分离的办法,引导和鼓励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统筹管理、科学使用、定期养护的长效机制。

二、配置标准

(一)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重点镇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具备区位优势、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较好、向小城市方向发展的区域中心城镇,并经市级相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市级重点镇。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由“1+17”标准提升为“1+28”标准。

(二)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一般镇是指区(市)县非市级重点镇的一般乡镇。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为“1+27”标准。一般镇人口达到5万以上的,参照重点镇标准配置。

(三)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涉农社区是指在各区(市)县县城或场镇附近成建制的涉农社区。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由“1+13”标准提升为“1+23”标准。

(四)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

置标准。村是城镇规划区外成建制的行政村。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指历年来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形成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农村聚居点、中心村、拆迁安置区、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村和规模在30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由“1+11”标准提升为“1+21”标准;50户—300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参照“1+21”标准,与相邻区域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实现共享(以覆盖半径1.5公里或步行时间15分钟为标准)。

附件:

1.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2.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3.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4.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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