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公检法司支出
反映国家用于各级公安、检查、法院、司法等经费和业务费支出。
(二十二)城市维护费
反映用于城市维护的设施费,中、小学校维修补助费,公共环境卫生补助费以及城市其他公共事业的维护费等。 (二十三)政策性补贴支出
反映国家批准的原作为收入退库处理的价格补贴项目,如粮、棉的价差补贴等。
(二十四)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反映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以及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出。 (二十五)专项支出
反映用排污费、城市水资源、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十六)其他支出
反映以上各项支出未包括的必要开支。 (二十七)总预备费
反映国家财政的当年后备资金,用以解决临时急需和难以预料的开支。
(二十八)一般预算调拨支出
反映各级财政之间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生的补助或上解支出。此类支出只是财政上下级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而不反映预算支出的实际增加。
5.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臵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臵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铁路大修等)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通过建造和购臵固定资产的活动,国民经济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立新兴部门,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增强经济实力,为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创造物质条件。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门槛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调节投资总量、调整投资结构、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为应对当时经济过热适当调高了比例,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度调低了相关比例。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2015年9月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此次调整,围绕优化投资结构,对2009年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合理降低投资门槛,有利于提高投资能力,增加有效投资,加快补上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其他发展“短板”,通过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 此次调整主要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总体调低。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总体调低5%。二是有扶有控。适度调低有利于增加有效投资行业领域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比如,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以及玉米深加工等项目。同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可比规定比例再适当减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原有的较高资本金比例。三是独立审贷。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2] 划分编辑
⑴1967年以前,所有固定资产统称基本建设。 ⑵1967年以后,从国家计划、统计上将其进行划分。 投资编辑 基本建设投资
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
⑵自筹资金
⑶国外基本建设贷款 ⑷专项基金 扩大再生产
⑴利用企业折旧基金 ⑵国家更新改造措施拨款 ⑶企业自筹资金 ⑷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 投资项目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