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历史教师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1条第2条
第3条
第4条
(2009年9月21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性质
全国历史教师教育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会员主体是从事
历史(含历史与社会)课程与教学论的研究者。
本研究会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简称:全国教师教
育学会),并接受其领导。
二、宗旨
历史教师教育专业委员会遵循全国教师教育学会的办会宗旨,本着以
研究为基础,以学术为引领,以服务为目的的基本精神,团结和凝聚全国高校历史教师教育研究者、基础教育战线,以及与历史教师教育相关的研究者和教学者,坚持职前与职后教育的衔接和沟通,为高校的历史教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以及中学历史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平台,为推动我国历史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三、基本任务
研制历史教师的学科专业标准,探索历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开发历史教师研修课程和资源,寻求历史教师专业发展和行为跟进的有效途径,搭建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相互沟通的桥梁,促进历史教师的可持续成长。
第5条 重视学科学习理论的建设,以学科教育理论为基础研究学生的历史学
习规律,探索和创立适宜学生学习的学科教育理论与方式方法,将教师的专业发展与学生的学习成就有机结合起来。
第6条 为有关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专业咨询、调研报告等服务,开展各种
方式的专业培训,承担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7条 加强国际合作,关注学科教育研究动态,开展有效的国际间学术交流。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四、组织机构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
其职责如下:
(1)审议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 (2)委托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3)讨论和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选举和罢免理事。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集体会议。理事会按
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议决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实行集体负责制。常务理事须具有高
级职称,并有较大学术或专业影响。常务理事会在休会期间,主要工作由学会的秘书处承担。
常务理事会职责:
(1)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并由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2)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筹备各项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吸纳或除名会员;
(5)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项目负责人的聘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均应是在职人员,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员
本专业委员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全国各高等院校的历史学
科教学论教研室,相关出版单位和杂志社等,经向本研究会理事会申请备案,由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主要来自各高等院校、教育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师培训机构的历史(含历史与社会)教育研究者。一线中学历史教师,经本人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理事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研究会个人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研究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承担本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5)积极撰写论文、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6)缴纳会费。
六、活动及经费
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年会;学术论坛;科研成果交流会;参观访问;
编辑学术书刊和资料。本研究会有关活动,由常务理事会与各省、市、自治区相关组织协商,由各地方理事单位轮流负责筹办。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本研究会通过有关活动自筹;有关团体赞助;会
员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