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备案资料(4)

2020-02-21 23:13

主体工程验收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

参加单位及人员: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及内容:

一、验收组负责人介绍验收组成员组成及验收方案内容。 二、施工单位介绍主体工程自评报告(记录其结论意见)。 三、监理单位介绍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记录其结论意见)。 四、设计单位介绍主体工程质量有关检查情况(记录其结论意见)。 五、验收组审阅施工单位工程档案资料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六、验收组成员分别对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七、验收组组长根据各验收小组结果提出验收组综合意见,参建各方是否同意验收,是否达成一致性意见。

八、若参建各方对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九、主体工程验收过程中参建各方对工程实体及工程档案资料提出问题汇总。 十、承监质监站对主体工程验收发表验收监督意见和提出相关要求。 十一、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技术部门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 ·329

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 参加单位及人员: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及内容:

一、验收组负责人介绍验收组成员组成及验收方案内容。 二、施工单位介绍所验收分部工程自评报告(记录其结论意见)。 三、监理单位介绍所验收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记录其结论意见)。 四、设计单位介绍所验收分部工程质量有关检查情况(记录其结论意见)。 五、验收组审阅施工单位工程档案资料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六、验收组成员分别对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七、验收组组长根据各验收小组结果提出验收组综合意见,参建各方是否同意验收,是否达成一致性意见。

八、若参建各方对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九、所验收分部工程验收过程中参建各方对工程实体及工程档案资料提出问题汇总。 十、承监质监站对所验收分部工程发表验收监督意见和提出相关要求。 十一、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技术部门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330·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 参加单位及人员: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及内容:

一、验收组负责人介绍验收组成员组成及验收方案内容。 二、施工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记录其结论意见)。 三、监理单位介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记录其结论意见)。 四、设计单位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检查情况(记录其结论意见)。

五、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六、验收组成员分别对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七、验收组组长根据各验收小组结果提出验收组综合意见,参建各方是否同意验收,是否达成一致性意见。

八、若参建各方对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九、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各方对工程实体及工程档案资料提出问题汇总。 十、承监质监站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发表验收监督意见和提出相关要求。

十一、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单位法人盖章(或受法人委托的验收专用章)。

建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 ·33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332·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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