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七)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应当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生产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集中采购手续。对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参加集中采购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参加集中采购活动近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省(区、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加大企业负担,对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第四十一条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药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函,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负责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保证上网医疗机构的用药需要。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等及时供货,不得提供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四十四条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 第四十五条入围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第四十六条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可
再委托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备案,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四)向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六)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四十八条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目录的药品均使用通用名,并应当包括该通用名下的相关剂型、规格。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五十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历史成交价格直接向符合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一条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采购量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无投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部分廉价常用药,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可以进行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具体品种和办法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七章 药品集中采购程序
第五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主要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发布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
(三)接受企业咨询,企业准备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企业同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所申报药品赋予的编码;
(四)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 (六)组织药品评价和遴选,确定入围企业及其产品; (七)将集中采购结果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 (八)对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九)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处理;
(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审核入围药品零售价格; (十一)公布入围品种、药品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十二)医疗机构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十三)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范围)、药品评价办法、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药品配送方法、网上药品采购与使用原则、药品质量要求、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发布。公告应当载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地址、采购范围以及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