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备负荷计算标准

2020-02-21 23:18

负 荷 计 算

2.2.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 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 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 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第2.2.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2.2.3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s=tsh+(ρJ/αW)(2.2.3-1)

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oC)

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o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2),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oC]。

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p=twp+ρJP/α

W

(2.2.3.-2)

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oC);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2.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ls=twp+Δtls (2.2.3-2) 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oC)

twp--同式(2.2.3-2)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oC),宜按表2.2.3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2.2.3

邻室散热量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 <23W/m2 a 1~2 3 23~116W/m2[20~100kcal/m2.h)] 5 第2.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l-tn) (2.2.4-1)

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2.oC]; 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2);

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o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oC)

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 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CL=KF( tzp-tn )(2.2.4-2)

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F,tn--同式(2.2.4-1); tzp--同式(2.2.3-2).

第2.2.5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 twl-tn )(2.2.5)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

K,F,tn --同式(2.2.4-1).

第2.2.6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CL=KF(tls-tn)(2.2.6)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F,tn --同式(2.2.4) tls---同式(2.2.3-3).

第2.2.7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2.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第2.2.9条 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2.2.1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第2.2.13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2.2.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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