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2020-02-21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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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作者:阿吾列古丽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

一、判例法及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判例,即有约束力的司法先例,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具有权威性的审判机关作出的可以影响或在事实上拘束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的权威性司法判决。而所谓判例法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判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判例法之根本是将先前的判例视为一种规范,在之后的类似情况下的必须适用。我国所实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该制度同判例法不同的是,它不是对判例的直接适用,而只是有目的的寻找类似或大致相同的判例为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提供一个或若干个参照,其目的主要是指导,而不是要求以判例作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一直未正式使用“判例”一词,因此,在使用判例之处,一直名为“案例”。就案例指导制度而言,是指选择以往的典型案例作为判例,以提示法官对当前审理的案件作出更为恰当的适用。具体到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笔者认为主要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典型行政案例的收集、研讨、编纂和公布而确定的,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的、具有一定拘束力的行政判决、裁定。

二、我国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之现实分析 (一)我国建立行政判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行政判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弥补我国行政立法缺陷

我国主要以成文法以主要法源,而成文法的内敛性和封闭性使其内容一直滞后于社会现实,实行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弥补立法滞后的缺陷,也可以防止由于法的经常修改而丧失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弥补立法笼统、模糊等缺陷。还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空白,达到补充法律的作用。

2.建立行政判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目前,我国有必要制定行政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法官在审判时参考先例,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形成大致相同的裁判,从而使裁判充分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回应权利需要和保障司法统一。

(二)我国建立行政判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实行行政法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无论是从历史渊源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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