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王军是否享有本案所涉底店的出租权。本院认为,案外人多福公司和上诉人分别作为与一附院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的前后义务相对方,其应清楚其依约享有17年使用权的底店范围。多福公司及上诉人先后与被上诉人就本案所涉底店签订《租赁房屋协议》并支付租金,且租赁并使用该底店八年间内也未提出异议,由此可推知上诉人享有使用权的底店并不包括涉案底店,其认可被上诉人对本案所涉底店享有的权利,一附院也认可被上诉人王军对该底店有处分权,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租赁本案所涉底店八年后,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后九年的租金,却占有使用房屋至今,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主张其依与多福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对本案所涉底店享有17年的使用权,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一附院对被上诉人的奖励行为无效,被上诉人并未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上诉人包头市金鑫机电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钢代理审判员 乔瑞全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