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婚姻家庭制度守则与婚姻家庭法(法硕)(2)

2020-02-21 23:26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及至明、清,开始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成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1)宗亲

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本族,是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加入父宗的配偶及未嫁女。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叫“大归”,大归之女恢复其宗亲的地位。 (2)外亲

外亲,又外姻、外族、女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 母族:指母系血亲,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姐妹。

女族:指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亲属,如姑的丈夫及子女,女的丈夫及子女。

妻族:指妻的血亲,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族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外亲之内,明、清则分出另立妻亲。 (3)妻亲 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子女等,均为妻亲。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 2、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等。 我国法学理论将亲属划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血亲 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姻亲可分为三种: ①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血亲(包括直系、旁系)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自己的儿媳、女婿等。

②配偶的血亲:指己身与自己的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妯娌、连襟。

无论姻亲的范围宽窄,在我国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

即夫妻,为男妇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既不属于血亲也不属于姻亲。 3、亲属的其他分类

(1)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的辈份加以分类的。 (2)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加以分类的。 (3)直系亲和旁系亲

这是按照亲系加以分类的。 4、双重亲属关系

双重亲属关系指在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亲属身份关系,又称作亲属关系的重复或亲属关系的并

存。双重亲属关系主要由两种情形所引发:一种是亲属间结婚,双方既有原来的亲属关系又形成了配偶关系,双方的其他近亲属随之也形成了双重关系;一种是亲属间的收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发生 (1)出生 (2)结婚

(3)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2、亲属关系的终止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婚姻被撤销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外国对亲等计算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该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1)斩衰:3年之服。包括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妻为夫或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等。 (2)齐衰:有杖期1年、不杖期1年、5月、3月之别。 (3)大功:服期9月 (4)小功:服期5月 (5)缌麻:服期3月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或往下数,己身为一代……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为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包括己身的世代及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 (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

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可以归纳为三点:

1、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与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

2、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意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

3、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 (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 从宏观上讲,亲属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 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的时候,须注意: 1、正是由于亲属法律是架设在个人与亲属团体之间以及亲属团体与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2、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法律更加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4、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名称和形式 (1) 婚姻法的名称:世界各国对婚姻法的名称规定很不统一,归纳起来约有四种:① 婚姻法: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②家庭法:如罗马尼亚、德国;③婚姻家庭法:④亲属法:大陆法系。名称不一的原因:①因调整的内容范围不同;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2) 婚姻法的形式:

①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广义婚姻法的立法形式,我国婚姻法就属于广义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这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如《英国婚姻法》、《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②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它不但在内容上是规定、调整婚姻家庭或亲属关系,而且在形式上也是以婚姻、家庭、亲属等名称命名的法律。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实体法,是人们在婚姻家庭方面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法律规范有三种形式:①禁止性规范:指法律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条款;②权利和义务性规范:指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准则;婚姻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有两种,一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二是不可以放弃的权利。③授权性规范:指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未作限制,授权他们自行决定的法律规范。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求助措施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近代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 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在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8章,共27条。 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1981年1月1日起实施。全法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五章,共37条。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婚姻法》,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4],修改了22处,完整保留了14条。修订后的《婚姻法》共计6章51条。

3、1991年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2年4月1日实施。全法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33条。 (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法学界曾经将婚姻家庭法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方面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长时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体系有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按照民法通则的

[4]删除了第34条,即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规定,婚姻家庭法当然属于民法的范畴。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和规章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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