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当局协商,在保证对方银行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存款可兑换成美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下,允许中方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以及境外银行开展人民币存款和兑换业务。应允许境内代理行为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理财服务,帮助实现其人民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加快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建立。随着跨境人民币计价结算规模和范围的逐步扩大,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数量和人民币投资需求也会大幅增加,我国应因势利导,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建立,使其成为境外人民币的借贷、投资和交易市场,为境外持有的人民币提供存放和流通渠道,创造人民币流出流入的平台。
其五,畅通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一是与东盟国家央行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清算行协议,解决境外人民币现钞回流难问题。二是允许东盟国家企业或个人用人民币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和证券市场投资。三是在东盟国家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主权债券,充分吸收国家的人民币存量,回流部分沉淀人民币,逐步引导形成离岸人民币利率。四是允许具有认定资格的东盟国家银行进入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满足其人民币资金头寸调度的需要,降低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保证人民币业务在东盟国家顺利开展。
其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议简化审批程序,把出口试点企业名单的审核工作下发地方,加快审核进度,使更多企业能尽快享受出口以人民币报关结算既不用核销又能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利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积极性。应考虑将长期以来以外汇及外汇收支作为监管内容的外汇管理框架转变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从制度安排、监管设计上将人民币的跨境流动及境外资产负债纳入到监管监测体系并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按照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分设在岸人民币账户、离岸人民币账户,防止人民币账户成为国际游资进出国境的便利渠道,防止国际游资利用境内外两个人民币市场进行套利。此外,要完善大额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管理、双边汇率形成机制的建立、外方头寸不足时的人民币融资管理、反洗钱和反假币联合机制的建立以及全额退税政策的配套,等等。 (图片 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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