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露、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的;
13、未执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号的唯一性,造成一人存在多客户号; 14、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15、不按资产风险分类动态监测要求,对分类结果及时调整的; 16、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联社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不按规定审查验证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的; 2、不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3、不按规定办理出账手续的;
4、不按规定执行信贷档案保管、移交、调阅、保密等制度规定的; 5、未建立不良贷款监控台账的;
6、收回不良贷款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7、实施抵债资产处臵后,经批准仍未注销贷款本息的,或者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8、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违规进行账外核算的,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9、不按规定要求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臵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对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10、对已批准核销、臵换的不良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进行检查的;
11、其他一般问题。
第五章 外勤信贷岗
第十九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联社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以贷收息、收贷收息不入账的;
2、违反规定收取借款人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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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或抵(质)押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4、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不报或接收无效的客户证件以及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5、自批自贷发放明知是顶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6、发放贷款时,借款人未到场或未在监控下办理; 7、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联社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抵(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能力的;
3、主、从合同之间不衔接,导致法律纠纷的;
4、借据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微机打印,系统录入信息与借据、借款合同信息不一致、信贷员编号、合同号填写不正确的;
5、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贷款不坚持柜面办理或由他人违规代为办理的;
6、贷后检查走过场,对存在风险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7、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8、信贷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贷款交接手续的或交接不清的(以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的;
9、未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10、对已经受理的贷款,不按规定收集借款人申请借款的信息资料,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负债、担保状况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11、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不如实报告的; 12、不按规定坚持2人或2人以上调查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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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13、调查时发现或应当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14、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超出借款人、担保人的偿债承受能力不及时报告的;
15、未经授权、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发放贷款的;
16、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17、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系统的; 18、其他风险问题。
第二十一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联社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信贷人员无故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理信贷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要素不齐全的; 3、未使用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文本的;
4、对借款主体、担保人资格及担保有效性等未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5、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不完整的;
6、不按规定及时收集、更新与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的;
7、无分类工作底稿、分类工作底稿内容不全、未形成分类认定书和分类分析报告的;
8、其他一般问题。
第六章 记账岗
第二十二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联社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截留储户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套取利息的; 2、泄露储户存款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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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业务周转金的; 4、提供虚假存款证明书的; 5、虚开存单(折)、股金证的; 6、侵占、挪用储户资金的;
7、违反会计基本规定,对他行(社)票据未收妥抵用,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8、因审查不严对伪造或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9、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联社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违反实名制规定开立储蓄账户,开户手续不全或审查不严的; 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手续不全的; 3、对公结算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变更账户类型和账户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4、将存款人的账户进行出租、出借和转让的; 5、未按账户管理规定对久悬不动户进行管理的;
6、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经主任或主管授权,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
7、未发现频繁开销户、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的; 8、违反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9、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10、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11、不按规定修改储户密码或随意改变通兑方式的; 12、营业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当面交接并登记; 13、事后监督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和同岗办公的; 14、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15、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自己擅自补制的; 16、对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不按规定操作的;
17、对符合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不予办理和违规、超限额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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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凭印鉴支取的款项未折角验印或弄虚作假的;
19、每日现金收付与综合业务系统现金收付发生数额不符,未查明原因并报告的;
20、日结前不按规定对尾箱的现金、凭证核对或虚假碰库,造成账款、账证不符的;
21、临时离岗,重要空白凭证不按规定入箱加锁保管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以及计算机未做临时签退,或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保管的;
22、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23、存款、应解汇款发生透支、冒领的;
24、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25、办理业务未及时入账或记账串户,会计账务处理不正确的; 26、会计核算不及时造成账务积压的;
27、记账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28、不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
29、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的; 30、不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规定的;
31、传票、附件与日结单不符的;
32、未及时、全面打印系统内各种信息文件,打印错误或以手工代填的;
33、大额提现、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资金,不坚持逐笔登记,不按规定批准、上报、补录、备案的;
34、未经有权人批准进行错账冲正,或冲正错误,导致账务混乱的; 35、不按规定定期更换柜员卡密码的; 36、柜员卡、号和密码交他人使用的;
37、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再销号(柜员制除外),或跳号使用的;
38、营业终了不按规定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 39、其他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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