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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的法理分析
作者:李仪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1期
摘 要:安乐死的问题在学界一直颇受争议,并且其涉及医学、法律等众多领域。本文介绍了安乐死的概念及其特征,通过对比安乐死的反对及赞同意见,利用法理分析得出不赞同安乐死的观点,并针对这一观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我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关键词:安乐死;法理分析;立法 一、安乐死的含义与特征
目前,安乐死的普遍定义是指医生在患者本人委托的前提下,对现代医术无法挽救的病人,为免除其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而实施的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安乐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正面临死亡的患者,此种疾病利用目前所有的医学手段均无法治愈,除了这个对象可以要求安乐死之外,其他人均无权要求安乐死。
第二,申请安乐死的人限定为患者本人,排除了患者的近亲属,包括患者的父母、子女等,均不得替患者申请安乐死。也就是说,安乐死的权利专属于患者自己,防止一些近亲属为了一己私利而做出天理不容的事情,这种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第三,实施安乐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消除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如果患者没有痛苦,即使患者即将死亡,也不能为了减轻经济负担,则对患者实施安乐死,这种做法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赞成安乐死的理由
我国有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核心是使患者早日摆脱无休止的痛苦,帮助患者追求幸福。因而赋予了医生帮助患者实施死亡的权利。赞成安乐死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条:
第一,实施安乐死遵循的是病人自身的意愿,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由于安乐死的对象为处在极端身心痛苦之中的马上面临死亡的患者,对于他们来说,活着已经丧失了意义,相当于生不如死,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早日结束生命。
第二,安乐死可以让资源充分利用,毕竟社会卫生资源是有限的,有时候会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实施安乐死可以让其他急切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得到帮助,同时也可以适当的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尽管家属和社会对死者有救治的义务,但是患者也有放弃治疗的权利,并且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