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2020-02-22 12:40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摘 要] 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进行探讨,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策三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实质与其说是如何看待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还不如说是如何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对会计界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第三方民事责任;责任原则

1996年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第一轮诉讼浪潮开始,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这期间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过,至今在会计界和法律界之间仍存在着分歧,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不仅会计界和法律界之间存在分歧,在法律界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仔细研究这些观点之后不难发现,归责原则的争论其实只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如何看待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是如何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职业谨慎的问题。

1. 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辨析

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会计界和法律界的主要观点有过错责任原则(刘燕,199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2000)、过错推定原则(陈洁,1999;李明辉,2002;程安林,2002;张蕊,2003)、无过错责任与有过错责任相结合(张天智,1998)。下面对这些观点作简要分析。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要求以过错人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和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除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外,还应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并且借鉴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立法,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特例,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只是将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加害人一方。它的基本方法是推定注册会计师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由注册会计师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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