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并于当月由财政部门拨付到账。甲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收到60万元财政贴息,该生产线的建造工程于2011年6月30日完成并于当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
1、 2011年3月10日收到财政贴息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递延收益 600 000 2、 2011年末结转递延收益 60万÷(10×12)×6=3万 借:递延收益 3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 000
3、纳税调整:税法规定政府补助于收到时纳税。
2011年纳税调增57万元(60万-3万)。(附表三第11行第3列)
2012年末结转递延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 ,纳税调减6万元(0-6万)。(附表三第11行第4列)
(三)账务处理
设置“递延收益”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本科目应按照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2、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 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四、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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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分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损失,在会计和所得税法上都应当视同处置非流动资产,确认营业外支出。
(二)小企业将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在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但在所得税法上可能无法全额扣除。
例如,小企业将1辆小汽车捐赠给另一家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该汽车的账面价值10万元(即“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市场价格为8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根据本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该小企业应当确认1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当先作为转让资产,确认2万元(8万-10万)营业外支出(以清单申报方式可税前扣除);再按照非公益性捐赠事项,将会计上计人营业外支出的10万元作纳税调整。实际企业纳税调增金额为8万元 (10万-2万),可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仅2万元,在这一点存在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应当引起注意。
(三)小企业已经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的资产,在以后会计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得冲减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或作其他处理。
五、所得税费用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二)账务处理
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交的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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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与利润分配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二)《企业财务通则》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三)账务处理
1、设置“本年利润”科目
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本年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1)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2)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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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设置“利润分配”科目
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 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 目(盈余公积补亏)。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 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明 细科目(应付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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