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和担任主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院系,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参与监考。属于考试当日突发事情的,应立即联系所在院系教务员或院系分管领导,由院系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擅自安排他人监考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如有违反本规范及其他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按照《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监考职责规定》(华师教﹝2006﹞3号)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
为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