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

2020-02-22 12:47

第十八条 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有约束交易排序成交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

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格式参见附表3、4)

第十九条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方应公平开放输电网,并向相关市场主体、电力监管机构披露输电环节相关收费信息(见附表5)。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签订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明确结算方式、输电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月内完成的临时交易,应在事后补充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签订的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是交易执行与结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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