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7]117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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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办建管函〔2017〕5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议4种。 2 / 4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市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
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市河库(包括河流、水库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市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市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水务和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市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
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 3 / 4
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八条 市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市河长办会议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市河长办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员,下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等。
会议纪要由市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级河长办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市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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