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22 13:00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规范从业单位执业行为,促进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现将?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土地整治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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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规范从业单位执业行为,依据?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0】107号)和?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整理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土整理文?2011?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等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测绘、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二章 登记备案条件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河南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等处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承担过类似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且业绩信誉良好。

(二)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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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测绘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

2. 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应具有省以上发展改革委、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类似项目设计资质;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 招标代理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土保持、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

5.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土保持、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行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各类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稳定的能承担土地整治任务的项目管理、施工人员,建造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登记备案程序

第四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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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在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网站发布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通知,明确备案受理时间、办理期限和要求等相关事项。原则上每季度的第一周受理从业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备案申请

1、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备案初审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报市土地整治中心审查备案。(县局负责证书原件查验、报证书复印件一套)

2、新乡市区及其它地区域的从业单位由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单位应按时间要求持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向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含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在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的从业单位,在我市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活动时,不受备案时间限制,需同时将省厅备案资料报市局进行备案。

4、正在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从业单位的相关备案资料报市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备案单位名称若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修改备案,逾期将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6、前来办理备案的人员必须为从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备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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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永久限入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市场。

(三)备案受理

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备案资料的齐全性,合格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

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五)备案公示

审查结束后,在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在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被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中心)和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的不予受理登记备案;被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正在整改中的、信用等级被省厅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从业单位及被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在限入处理期间不予受理备案。

第六条 凡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在新乡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相关业务,不得参加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活动,在项目招标中将该项规定列入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若从事相关业务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认可,验收时不予通过。

第四章 从业单位信用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登记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建立业绩信用档案,实行业绩信誉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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