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执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转非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
????参加了城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其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但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转非劳动力,其补偿安置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转非劳动力是指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包括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
????超转人员是指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不丧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1993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及对象
????凡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二、接收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超转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当年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以当年确定的接收生活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二)医疗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接收。同时,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三)费用管理。
????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和年限(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周岁)核算金额,一次性交付接收管理部门,资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支付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均按照接收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其接收时的退休费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其中属于一般超转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属于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元支付医疗补助,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6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0%;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
????孤寡老人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原有超转人员生活、医疗补助办法
????原有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医疗补助按照新接收人员标准规定执行。
????五、管理体制
????原有超转人员仍由原渠道管理。
????新接收超转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
京国土征〔2004〕23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相关规定,现就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征地单位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查并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在拟征地地点予以公示,听取农村村民意见,同时告知农村村民有要求就征地补偿安置内容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被征地单位、征地位置、征地地类、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议情况等。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期间,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经审查,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符合规定的,在报批材料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被征地农村村民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将听证记录和结果随征地材料上报。
????二、征地公告
????征地批准后,市国土局在本局的网站上公示征地批准情况,并按规定下发市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
????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文号,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征地公告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实施,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区县国土房管局自征地公告之日起,依法组织实施征地方案,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
????三、征地公示、公告的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的内容应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基础,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本市征地相关政策规定。
????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告;征用乡镇集体所有土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公告。
????线形工程、大型工程涉及征用多个区县土地的,应经协调后一并公示、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格式)
??????????2.征地公告(格式)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