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方案HNDG2014

2020-02-22 13:09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

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车辆数字辐射成像 检测系统辐射安全防护应急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IGSCAN GTS 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车辆数字辐射成像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绿色通道检查系统)的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核与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绿色通道检查系统的最终用户,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以下简称濮鹤管理处)。

濮鹤管理处使用的放射源是0.8Ci钴60(IV类),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其中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核与辐射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任总指挥,濮鹤管理处任副总指挥,濮鹤管理处及大广高速公路豫冀省界绿通验货站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部署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濮鹤管理处迅速制定和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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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定和修订《濮鹤管理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3. 领导、组织、协调开展一般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4. 向上级报告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5. 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以及所产生结果的相关处理工作。

6. 在第一时间负责迅速准确的组织材料,说明情况并向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市政府及时汇报。并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封锁现场,等待公安局的调查人员的到来。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濮鹤管理处,濮鹤管理处人员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应急工作中,协助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协助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5、组织协调日常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辐射监察监测组作为主要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从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濮鹤管理处主管部门、濮鹤管理处中确定;专家咨询组人员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中从事辐射防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测和监控,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辐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一般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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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八条 因濮鹤管理处大广高速公路豫冀省界绿通验货区购置的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车辆检测系统使用0.8Ci钴(IV类),根据环保部相关法规规定,当发生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时,事故等级属于一般(Ⅳ级)预警标准。

事故等级属于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实施应急工作部门启动本级政府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般(Ⅳ级)事故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条 基本应急程序:

1、接突发辐射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值班人员立即采取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尽可能的防范措施,并立即向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值班室报告。

2、应该在两个小时内完成《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此表附后),并向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成后,应完成《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此表附后)的填写,并上报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濮鹤管理处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启动本预案。 4、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 ①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②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③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④负责向市、国家环保局报告。

5、应急指挥部赶赴观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6、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7、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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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8、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救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9、辐射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开展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10、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尽快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11、由专家咨询组与辐射监察监测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送审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

1. 一旦出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之内逐级向当地环保表面、公安部门报告。

2. 如果发现放射源储存设施出现损坏等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告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保护好放射源,直至安全隐患消除为止。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突发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省级政府通报有关行政区域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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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预案启动后,如事态仍继续扩大,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当地环保局同意后,请求省级政府启动省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处置方式及处理

1. 在处理辐射事故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辐射。

2. 事故处理后,辐射主管领导应组织分析事故原因,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

生。

3. 设备主管人应按详细报告事故原因及处理过程,并组织所有在场人员进

行健康检查,处理善后事宜。

4. 处理应急事件中要保证人员在接受安全剂量的情况下降放射源至于安全

屏蔽位置,并尽快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时间而使事故进一步复杂化。 5. 处理辐射紧急事故的报告报送主管环保部门,并由设备主管人员存档备

案。

第五章 后期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时,各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秩序。

第十五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第十七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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