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基础上,国防部又颁发了《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这两个条例详细规定了民用产品和技术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计划制定程序和合同签订方法。上述法律和政策推动美国民企转军和“民技军用”战略的顺利实施。
2.调整税收、投融资、土地等政策。调整税收、投融资、土地等政策,实行国营、民营企业平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参照军工企业特别是大军工集团的税收、融资、土地优惠政策,给承担军品任务的民营企业以适当优惠,统一优惠政策标准。推动主要以企业身份作为支持依据向主要以项目为支持依据转变,在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对需要鼓励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的研发和生产,促进民用技术向军用方面转化。
3.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及工作运行渠道。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有关军工企业及研究院所征集技术需求及攻关项目,摸清军工行业的需求以及技术“瓶颈”,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如网络交流、合作洽谈等方式,寻找先进适用的民用技术。要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与国防军工企业相互交流,多方接触共同研讨,提出应用合作方案,并对合作方案组织有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企业的骨干进行专项论证,评估其转为军用的可行性。打破行业垄断,并吸收优秀民营企业参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武器装备研制需求招投标。对于民用技术已转化为军用产品的项目,要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以利于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
4.引入四个机制,打破行业垄断。要适应新的形势,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综合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重新构筑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的新格局。为了提高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的研发和生产,应打破行业垄断,制订鼓励民企参与的政策,并建立完整的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不仅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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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建设,而且应从政策等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在大部分军品领域和国有军工企业去同等竞争。作为军方或技术成果需求方要建立适宜于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评价机制,并建立民技军用特点的科研成果评价与选择机制。应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优势,打破目前军品生产封闭、垄断的系统,形成军工市场有序竞争局面,也迫使军品生产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和管理,从根本上改进原军工集团在武器装备研制中的“拖、涨、降”现象。
5.建立军民一体化的通用技术标准。我国现行的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技术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各有各的特点。而从长远发展和世界先进国家的做法来看,军用标准向民用标准靠拢是大势所趋。因而,为促进“民技军用”发展,当现有军用技术落后于民用标准时,就采用民用标准作为军用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要适应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调整军用标准;在不影响产品军事效能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取消不适时宜的军用规范和标准,努力用先进的民用标准代替落后的军用标准;应逐步建立一套军民合一的技术标准,为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研制和生产任务消除技术障碍,达到既要有民用产品的先进性,又要有军工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以适应未来战场环境的需要。
6.建立发达的中介体系,推动民技军用战略的实施。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各种中介服务体系健全。我国要建立军民结合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就必须在原有军工管理计划为主的模式中引入市场机制,中介服务体系可在其中发挥较好的作用。通过建立发达的中介机构,消除民营企业对军品研制生产的神秘感,让民企和军企能相互了解,为军、民企联姻牵线搭桥,为民企进入军品领域铺平道路。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民用工业和技术基础的调查研究,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库,便于军工部门查询,加强与其中一些具备参与军品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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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条件企业的联系,鼓励他们参与军工建设。二是建立相关领域军品市场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广告、报刊杂志、政府网站、专题会议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更广泛地面向有条件参与军品工作的社会各界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的宣传贯彻。三是中介服务组织在合同签订、标准协调、技术评估、管理培训和民用接口等方面充分发挥沟通桥梁作用,促进民技军用的落实。同时,由于军品生产的特殊性,在建立中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采用资质认证、定期评估的方式审批和监督中介服务组织,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有序、规范开展。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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