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符是一种古代信物,传说是周朝军事家姜- 北京(2)

2020-03-26 19:43

有令长、丞尉,国须有王、相、内史、中尉——这些官同时在场,才能合法地完成发兵之举。如淳说:“太守、都尉,令长、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安欲发王国兵反,“恐相、二千石不听,王乃与伍被谋,为失火宫中,相、二千石救火,因杀之。”又“与太子谋召相、二千石,欲杀而发兵。召相,相至;内史以出为解。中尉曰:‘臣受诏使,不得见王。’王念独杀相而内史、中尉不来,无益也,即罢相。”这是没有虎符与诏书授权情况下的发兵之举,虽未成,但从反面说明王国发兵必须有相、内史、中尉同时参与。在情况并不很紧急的情况下,无虎符而动用军队是算作“乏军兴罪”的,《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颜师古注:“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而乏军兴通常是处死罪,严重的还要收妻子、于女为官奴婢或刑徒。但汉代还是有不少擅自发兵的事例,如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齐王发本国兵及琅邪国兵,以图诛诸吕;景帝时吴楚七国擅发兵造反;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冯奉世以节擅发西域诸国兵击莎车。这些“擅发”的成功,说明汉王朝虽有严刑峻法惩治擅发之举,却没有有力措施防范擅发之举于未然。

西汉末期的王莽时候,虎符发兵之制还严格地实行着。《汉书·王莽传》:“哀帝崩……(太皇太后)诏尚书,诸发兵符节、百官奏事,中黄门、期门兵皆属莽”。《资治通鉴》卷38王莽地皇二年(公元21年)正月记:“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州郡又不得擅发兵,贼由是遂不制”。翼平连率(相当于西汉太守)田况发民年十八以上四

万人,予以库兵,王莽下书让之曰:“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其罪乏兴。”次年,王莽派纳言大将军严尤,秩宗大将军陈茂击绿林、下江、新市兵,严尤谓陈茂曰:“遣将而不与兵符,必先请而后动,是犹绁韩卢而责之获也。”从严尤的话中,不难看出,新莽一朝,即使是战争时期,没有兵符也不能擅自发兵。目前所见传世新莽虎符有河平郡虎符、压戎郡虎符、广有郡虎符等,如河平郡虎符铭文“河平郡,左二”,“河平郡”即西汉平原郡,王莽时改名。

在历史上,虎符的形状、数量、刻铭以及尊卑也有很多较大的变化。从汉朝开始至隋朝,虎符均为铜质,骑缝刻铭以右为尊。自晋代起,虎符形态作昂首凸胸,通体饰虎皮纹,铭文改用凿款,有的还将铭文凿在胸或符阴。隋朝时改为麟符。到了唐代,唐高祖为避其祖李虎的名讳,废止虎符,改用黄铜做鱼形兵符,称为“鱼符”。武则天当朝后一度改为“龟符”,中宗年间又恢复为鱼符。鱼符也分左右两半,鱼首置孔,可系戴。符阴上端刻一“同”字,中缝处刻有“合同”两字,分开后,每半边符上只有半边字,合在一起才见完整的“合同”两字,所以又称此符为“合同”。后代签约,一式两份,中缝盖章,双方各持一份凭据。这种凭证统称为“合同”。“合同”一词由此而来。唐代除用作调兵所用兵符外,五品以上官员都随身佩戴鱼符。质地有金、银、铜3种,按职位高低佩戴。此外,还有通行宫门、城门的通行符等。

南宋时恢复使用虎符。元朝则用虎头牌,后世演变为铜牌。用铜牌代虎符的作法以西夏国最为典型。《宋史·夏国传》说元昊“发兵,

以银牌召部长面受约束”。带银牌传递敕命的使者称“银牌天使”或“带牌天使”,很受尊重。但这种银牌的实例无存。出土和传世的20余枚西夏符牌都是铜牌,包括敕走马牌、防守牌和宿卫牌3类,用以证明持牌者身分和所负使命的金属牌,上有西夏文铭记。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就藏有一面西夏的敕马燃亮铜牌,通长18.7厘米,牌面直径14.8厘米。圆形,为上下两部分插合而成。上部内刻双钩楷书西夏文“敕马燃亮”4字,意思是:敕令驿马昼夜急驰。此铭记即当时通用的汉文名称“敕走马牌”的意译;下部内刻4组如意云纹,沿刻有两道弦纹,其下部边沿有错银“编”字。此牌为传递紧急敕命时用的信牌。总之,铜虎符是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因它有认符不认人的缺点,故有其弊害,所以,在宋代使用了一阵子虎符、豹符之后,以牌代替了兵符,终于演完了“以令诸侯”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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