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第一类 政府性基金(共6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1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经济和信息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 〔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基〔2003〕24号(统一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南京市收取办法),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5苏价服 〔2006〕225 元不再按照不同区域类号、苏财综〔2006〕别分档征收,优惠政策按42号,苏价服〔2006〕照有关规定执行。 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 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财综〔2007〕77号,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苏财综〔2003〕153按照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号,苏财综〔2008〕墙改办 基金,每平方米10元或43号,苏价费〔2009〕每块砖0.05元。省通过291号、苏财综〔2009〕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5% 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3 经济和信息化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158号,苏财综 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1999〕69号,苏财项资金,其他建设单位按综〔2001〕19号,财散装水照建筑每平方米缴纳2综〔2002〕23号,《江泥专项散水办 元、不便计算面积的每吨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资金 缴纳4元专项资金。省通例》,苏价费〔2009〕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291号、苏财综〔2009〕 10% 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防洪保社)(保费收入)的0.6‰征收;安资金 入其他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4 水利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 66号、苏政发〔2011〕80号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 〔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 〔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 〔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5 教育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教育费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附加 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6 教育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地方教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育附加 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第二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1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 〔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 〔2002〕1734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服〔2014〕49号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 〔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备注 1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土地登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国土资源 记费 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2 土地证国土资源 书工本费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3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耕地开元,苏南20元。占用基国土资源 垦费 本农田的提高4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4 国土资源 土地复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垦费 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5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城市道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路占用在一个月内0.20元/挖掘费 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105号,财预〔2003〕 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03〕141号、苏价服〔2014〕49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七层以下(含七层、白蚁防地下室)2.3元/㎡,八层治费 以上(含八层)0.70元/㎡。 7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含房房屋登屋权属证书)550元/件,记费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8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各市制定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我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建设方管理水平、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等因素,在1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之上制定本地区扬尘排污收费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赔偿未找到文件依据 9 环保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苏价费〔2010〕145号、苏财综〔2010〕 33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苏价费〔2014〕106号 10 环保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环境监定的70%执行,环保部门测服务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的费 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11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环发〔1998〕73号,价费字〔1992〕178号,发改价格 〔2003〕2268号,苏价农〔2004〕32号, 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 〔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02〕294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绿色产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类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26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项目采用政府指导价,其余项目价格协商确定。 1 发改 计价格(1999)1283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号、苏价房〔1999〕41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号、苏价房〔1999〕417建设项目前期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号、苏价费〔2009〕278工作咨询收费 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号、苏价服〔2014〕49件。 号、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按2%支付,50公顷以上按1%支付。 2 国土资源 征地包干服务费 苏价房〔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 号、苏价服〔2001〕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