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审、检查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不得收取礼品、礼金。不得向被评企业泄露评审情况。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评选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评审、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申报的工程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申报企业不得以金陵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参照本办法进行评选,授予金陵杯工程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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