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目 录
一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1.3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1.4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1.5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1.6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1.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1.8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1.9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1.10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1.1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1.14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6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二、信贷管理业务
2.1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2.2 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2.3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2.4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2.5 外债、外债转贷款的结汇核准 2.6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
3.1 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度(债务类) 3.2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额度(债务类)
3.3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预付货款额度(债权类) 3.4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债权类)
3.5 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增、申请确认延期收汇额度(债权类) 3.6 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录入贸易信贷管理系统操作
四、申请表格
附表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表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附表3 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 附表4 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
附表5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附表6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比例调整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附表7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确认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附表8 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附表9 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项 目 依 据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项 目 依 据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9.其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