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上层次、上水平。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依法建立人事关系,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聘用制采用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在明确岗位职责、权利等具体事项的基础上,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学校、处级单位和院(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第四条 除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校级领导干部外,所有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施行本《办法》后所有新进教职工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二章 聘用制原则
第五条 党管干部的原则。在聘用干部过程中,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六条 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单位在定编、定岗、定责、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双方在聘用过程中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均应自觉尊重对方的意愿,对有争议的问题应积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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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用人单位在聘用过程中,应优先聘用原校内教职工,无合适人选时经学校批准方可对外招聘。
第九条 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各单位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自觉处理好学校整体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两者冲突时局部利益应自觉服从整体利益。
第十条 民主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团结协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奉献的精神。
(三)续聘人员前一聘期的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含)以上。 (四)具有从事应职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完成学校规定及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除符合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任教师
1、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见习期教师和新进调入人员除外); 3、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当职务者必须在二年内转评并通过相应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实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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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2.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当职务者必须在二年内转评并通过相应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专职科研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需要时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2.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3.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并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4.聘期内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聘期内能够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受聘管理及工勤岗位的人员,除符合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科级管理岗位人员条件要求按《河南工业大学处级、科级干部任职条件》执行。
(二)一般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
1.科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能够起草一般性公文;
2.办事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知识和技能,能完成本处(室)一般性具体工作;
3.工勤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和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业务熟练,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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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聘用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前提下,有择优聘用所在单位教职工上岗的权利;
(三)有按国家政策和法规对受聘者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校规校纪教育的权利;
(四)有按国家规定和校规校纪对受聘者进行管理的权利; (五)受聘者违约,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者,聘用方有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受聘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聘用方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聘用教职工必须贯彻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支付受聘者劳动报酬;
(四)按规定为受聘者提供业务进修、培训及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维护受聘者合法权益,保证受聘者享有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受聘者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选择工作岗位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享有业务进修、培训及职务晋升的权利; (三)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聘用部门违反聘用合同或聘用中发生的争议,有向上级或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患病或受伤,按规定享有停工医疗的权利;
(六)有按规定提出辞聘(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受聘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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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按受聘职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聘用部门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并接受考核;
(四)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不得损害学校的各种权益; (五)不得以病假、病休的名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变相另谋职业; (六)辞职、辞退等人员离校前必须结清账目、债务,并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七)保守聘用方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聘用权限、聘用办法及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聘用权限:处级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聘用;科级干部由单位(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组织部审批后,由学院(部门)聘用;其他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聘用。各单位所聘人员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聘用办法:全校教职工的聘用根据不同岗位可分别采用竞聘制、任命制或选聘制进行聘用。
第二十条 聘用的一般程序
(一)各聘用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
(二)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用部门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单位通过相关部门核实应聘者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满足相应条件和资格者方可进行竞聘;
(四)聘用双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双向选择;
(五)各聘用单位根据聘用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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