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不得分割转让。如发生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臵,其强制处臵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取得出让用地的,其纳税承诺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4、对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总部经济区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五)完善金融服务
1、由市政府牵头,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4、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鼓励招商引资
1、在总部经济区内,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招商引资县(市、区)按照3∶4∶3比例分成。
2、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泉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政治荣誉褒扬。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
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附件部分的《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作为文件的配套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及配套附件由市发改委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解释。
(五)本意见及配套附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
2.《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 3.《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l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市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
1、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3)上市公司;
(4)年产值超5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企业; (5)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汪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
(6)按统计划分行业纳税前十名企业; (7)市级以上行业协会;
(8)符合泉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2、第1款所列企业在泉设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总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建筑企业、邮政通信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5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等领域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50万元。
3、总部企业的分类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