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2)

2020-03-26 21:51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公益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包括申请的理由、设置形式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办理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

重大节日(庆典)、纪念活动需设置拱门、展示(宣传)板等,设置人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并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在批准设置期内,因规划调整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客观原因需要拆除的,经协商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确需改、扩建建(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

6

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并按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天播放时间应为6时30分至22时(商业步行街内除外),且不得播放音频。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1000cd ;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400cd;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大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三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收取的费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光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维护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和未按时开启照明灯光的;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

7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集中处罚的地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地区,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相关费用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阻挠、妨碍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8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小学四年级主题班会活动记录全学期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