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其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度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乙级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5 地基计算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 3. 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 3. 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 基 土 类 别 变 形 特 征 中、低压缩高压缩性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框架结构 砌体墙填充的边工业与民用建筑排柱 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120) 降量(mm) 桥式吊车轨面的纵 向 0.004 200 0.005l 0.005l 0.002 0.002l 0.0007l 土 0.003 0.003l 0.001l 倾斜(按不调整轨横 向 道考虑) 0.003 0.004 0.003 0.0025 0.002 200 量(mm) Hg≤24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60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 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6 山区地基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