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三篇 第三章 信贷担保
3.2.4 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
1. 信贷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2. 信贷业务发放后按照信贷资产检查的有关要求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 3. 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活动; (2)财务状况变动情况; (3)重大投资活动; (4)重大体制改革;
(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 (6)重大事故和赔偿; (7)重大人事调整。
4. 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向信贷主管报告。经其同意后,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5. 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6. 债务人或建设银行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与客户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
3.2.5 履行保证合同
1. 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信贷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在保证人的贷款卡(证)进行注销登记。
2. 信贷人员应在信贷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在对向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信贷合同项下债务的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3-3-3)。《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交信贷经营部门保管。
信贷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 3. 发出通知书后,信贷人员既应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也应经常直接向保证人督促求偿。 4. 通知书送出3个月客户仍不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信贷人员应立即向主管和经营主责任人报告,必要时经批准后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2.6 避免保证人因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 1. 应避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而使保证人免责。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2.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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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采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向保证人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方式。如果采取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方式,应要求保证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收回存档,以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3.应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为避免保证人主张诉讼时效届满而免责,应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在起诉主债务人时,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3.2.7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建设银行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建设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银行、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2.8 债务人或保证人破产时对保证责任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对保证责任的处理 (1)建设银行有权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建设银行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清偿。
(2)建设银行不申报债权的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建设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时,如果不申报债权的,应该及时通知保证人,以便保证人能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破产情况,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建设银行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对保证责任的处理
建设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建设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保证人破产时对保证责任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人被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因此,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建设银行如果要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清算程序的,需要先行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3.3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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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初步确定抵押方式
债务人在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债务人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
3.3.2 选择抵押物
1. 建设银行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7)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 建设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土地所有权;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7)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9)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10)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11)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选择应注意的特殊问题
(1)地随房走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房随地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设立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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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4)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5)海关监管的货物抵押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
3.3.3 接受抵押材料
债务人向经办行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
1. 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
(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如有)等;
(4)以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设立动产抵押的,提供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5)以机动车抵押的,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和《机动车登记证》;
(6)以船舶抵押的,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7)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提供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2. 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执照副本;
(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3.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抵押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抵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 财产全体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5.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原件); 6. 海关同意被监管物品抵押的证明(原件)。
3.3.4 审查抵押设立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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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设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1.审查抵押物是否在建设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范围之内;
2.审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合法产权人,是否有权将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
3.审查抵押物的共有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
4.审查抵押的设定是否已由抵押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决议。
3.3.5 确定价值
对于抵押品,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1)如果该抵押品已经经过建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对评估报告表示认可,且评估报告出具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同时客户经理认为评估报告中的抵押品评估价值仍可据实反映目前市场价值的,可将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抵押品评估价值确定为该抵押品的公允价值;
(2)如抵押品不符合前款情况,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品的目前实际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该抵押品的公允价值:借款合同签定时对抵押品的评估价格;最近一次外部评估价格;当前该抵押品的投标价格;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可考虑同地段、类似档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对于以车辆、机器设备等作为抵押的,必须考虑抵押品的折旧情况和实际损耗程度、技术功能等;抵押品的适用性及实现变现的可能性;抵押品价值的变动趋势。
3.3.6 确定抵押率
1.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
(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 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 ①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②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 ③经济性贬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
2.信贷人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的确定抵押率;
3.担保审查和审定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 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4.抵押率一般不能超过70 %。
3.3.7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一直存续;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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