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由党委常委会决策的事项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决议、指示的重大措施;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委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事项;企业群众工作的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调整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和直属党组织的设立、合并和撤销;公司领导人员、党员重大违纪立案和查处事项;与行政职能交叉的人才管理、精神文明、企业文化、教育培训、荣誉表彰、安全稳定等工作的基本制度的制定及相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党委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决策的其他事项。党委常委会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公司党委议事规则执行。
(三)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包括:董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方案;提请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议案和提案的审定;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资和委托理财方案的组织实施方案;提请董事会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拟订;公司总部年度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方案;重大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方案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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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署方案;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处置方案;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方案,提请董事会审定;与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推荐申报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科技人才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成员企业推荐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请董事会审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方案;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经理层成员、三总师副职各自具体职责及其分工;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公司总部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经董事会授权决策的公司重大融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和预算外费用支出事项;依据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需由股份公司审批的经理层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其他重要事项。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四)由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包括: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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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股份公司的指导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执行。
(五)需要多个决策会议进行决策的,按照职权范围依次决策。
(六)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条 董事会、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会议或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及通讯表决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五章 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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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按照党管干部原则,重要人事任免由公司党委负责考察人选,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后,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任免或向有关方面提名或推荐人选。需要董事会进行任免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履行任免程序。重要人事任免人选推荐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重要干部任免时,没有经过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上会,民主推荐率达不到要求的不上会,党政正职意见不统一的不上会,分管领导有不同意见的不上会,应出席的班子成员不到三分之二的不上会。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事先进行法律审核和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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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议题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议题书面材料一般应由会议主责部门在会前送各参会人员阅研。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由决策会议的主责部门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到会人数达到会议规定人数的方可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及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在讨论与决策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相关决策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决策应按照相应决策机构的具体规定,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进行。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完整、详细地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认为有必要召开党委常委会进行研究的,应先召开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贯彻党委的意见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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