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有效,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稳步推进,无脏乱差现象,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良好。保护环境,辖区内工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九)村镇经济发展壮大。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省(区、市)领先水平。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不断增强,农民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帮助和扶持返乡农民就业创业。
(十)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有一定规
模的村镇志愿服务队伍,有基本的活动制度。干部群众就近就便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形成亲帮亲、友帮友、邻帮邻、户帮户的良好氛围。外出务工能人、种养殖能手争当志愿者,向当地和周边农民传授实用生产技术、职业技能,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不断提高。农村文化能人、文体骨干带领农民群众开展文化和体育健身志愿服务,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文明村、文明乡镇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创建工作先进县城每两年命名一次。对个别创建时间较短,但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 凡属创建范围的村、乡镇(场、区)、县城,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过自评,均可在当地(系统)起始申报县级文明村镇和市级创建工作先进县城。
第十二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命名满两年,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示范作用好、处于领先地位的村和乡镇,可以申报同级文明村标兵、文明乡镇标兵。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县城标兵必须是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示范作用好、处于领先地位的县城。
第十三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村、乡镇、县城,依据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和文明委讨论审定,提出拟申报为上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和创建工作先进县城的推荐意见,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和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创建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要建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和发生问题随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村、文明乡镇更名、搬迁、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对合并的村、乡镇,应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对终止的村、乡镇,取消其文明村、文明乡镇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创建工作中贡献突
出的人员可参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全国文明村、文明乡镇、文明县城,可以参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对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条 经复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通报批评由复查机关执行,撤销荣誉称号由命名机关执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4、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5、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的;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7、创建活动严重滑坡,水平严重下降的。
第二十一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两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市(地)、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