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2020-03-27 02:14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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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关键词】:支付方式; 选择; 综合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110103-01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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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 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 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 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 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 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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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 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 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 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立武.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 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 高增安. 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 任晓燕, 任哓鸿. 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 2007(9). [4] 危英. 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 求索, 2004(11).

[5] 余文华. 进出口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国际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学报) , 2005(1).

美对我铜版纸反补贴案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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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自1991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01319.00、48101320.10、48101320.90、48101350.00、48101370.40、

48101419.00、48101420.10、48101420.90、48101450.00、48101470.40、48101919.00、48101920.10和 48101920.90。本案的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 表1 美国商务部初步评估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 涉案国 倾销幅度 补贴率

中 国 99.65%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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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国 71.81%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

印度尼西亚 99.14%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

注:美国对可忽略的补贴率的规定为:发达国家1%,发展中国家2% 表2 案件程序 程 序 日 期

提交申请 2006年10月31日

美国商务部立案 2006年11月2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2006年12月15日 美国商务部初裁 2007年4月9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 2007年6月25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2007年8月7日

表3 被调查产品进口统计

涉案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中 国 进口量(千克) 49576970 29281506 99181692 进口值(美元) 37026173 21499613 80876145

韩 国 进口量(千克) 343111310 390496562 378402360 进口值(美元) 276131813 310558590 315458089

印度尼西亚 进口量(千克) 29026165 30227005 26687598 进口值(美元) 21498207 22934849 21807519

(数据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两家中国国内最大的铜版纸生产/出口企业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Jiangsu)Co., Ltd.)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作为本次调查的强制应诉方,并向中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2006年12月~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损害初裁

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中除1位未参加投票,另外1位投票反对外,其他4位委员对本次损害初裁一致投了肯定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投票结果,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2007年1月24日对反补贴调查作出初裁,2007年4月9日对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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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年美国铜版纸产业状况 相关

指标 2006年 企业数量

(个) 2005年 产量

(吨) 产业工 人总数

(人) 2005年 销量

(吨) 2005年美国表观消费量(吨) 2005年进口产品占美国的市场份额(%) 数量 10 4597794 7464 4553569 保密 保密

3、2006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初裁,认定中国铜版纸的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企业的净补贴率为10.9%~20.35%。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补贴初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净补贴率(%)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 (Jiangsu) Co., Ltd.) 20.3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10.90 其他中国企业 18.16

二、 中国对美就我输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态度

2006年11月2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发表谈话指出,中方对美方作出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的立案决定表示遗憾。

崇泉表示,美方的这一决定,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违反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美方不顾中国20多年来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又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 崇泉表示,中方已向美方提供了大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该反补贴申诉不具备立案条件,而美国商务部执意作出立案决定,既不符合规则,也不符合双方业已达成的通过磋商消除分歧的共识。中方对美方所作出的决定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高度关注。中方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保留维护中方正当权益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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