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
一、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1、
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施
工组织设计; 2、
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否则监理机构不予受理; 3、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总监理工程师
必须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与正式开工前审查完毕; 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客观、体系健全、管理先进、组织
合理、技术可行、措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 5、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应及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
督促施工单位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
意见,修改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重新向监理机构报审; 7、
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报审表》,并及时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8、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
施工,不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组织设计做原则性的变更,否则监理机构应采取监理手段进行干预。 二、 监理交底制度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
次工地会议;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所有参建人员参加会议,并
相互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1
3、 总监理工程师就监理的目标、监理的范围、监理的范围、监理
的依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措施向施工单位做监理交底; 4、
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三、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设计
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 2、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监理机构应提醒设计单位按照《建筑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图纸审查 ,否则不能进行图纸会审; 3、 4、
施工图纸未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充分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
总监理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施
工单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会议; 6、
设计交底的内容有: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
施和施工中有关注意事项; 7、
由施工单位分专业的向设计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问题和需要
解决的技术难题; 8、
对监理机构书面和施工单位口头提出的问题,有设计单位或与
会各方共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内容,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与会各方必须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字盖章(否则无效),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四、 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1、 2、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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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
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4、
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已满足开工需要; (2)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
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 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4) 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前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
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 (7) 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8)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 (9) 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
(10) 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11) 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 5、
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6、
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
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五、 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1、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分包单位,不得进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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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施工所要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单位强行施工的分包工程,监理机构不得验收和计量; 2、
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
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后,总监理工
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4、
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 (2)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 (3)审查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4)审查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上岗证;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5、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及时签署《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总承包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而监理机构批准其进场施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六、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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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七、请示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遇到超规范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将要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经理书面请示汇报。 2、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监理机构应协助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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