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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基本上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根据中央政府开展合作化运动而成立的。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对各种不同改革方案和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大的方面来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可以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三性”改革(1979-199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的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信用社恢复建社初期的合作性质,改革僵硬的管理体制,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面目的呼声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历经了数次体制改革,但总的来看,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除了偏离合作制外,既没有达到更好地为社员服务的目标,也没有促进效率的提高。)
一、改革的主要文件:
1981年3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搞活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业务范围、资金筹集、存贷款利率、股金分红、经营管理等13个问题的改革提出了意见。
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信用社要进行改革,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开展存款业务。
1984年8月6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强调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1990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发出通知,强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机构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恢复三性”,为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股权设置、组织管理、激
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 明晰股权
由于强调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在股权方面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①实行清股、扩股。清股使得部分社员的股金得到落实,原始社员本来应有的权益重新得到承认;扩股则采取自愿的原则,吸收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加入,有利于扩大服务范围,拓展业务。②实行保息分红,并按规定补发了以前的股金红利,有力地调动了社员参加信用社的积极性。③对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这既是保障社员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组织上的群众性的基本目的。
(2) 改革组织管理制度
由于强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商的灵活性,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如下改革:①建立“三会”制度。要求信用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对信用社主任由以前的任命制改为选举制,重大问题由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②建立和发展信用社县联社,改善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建立县联社后,由县联社发挥对其信用社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的功能,农业银行营业所不再直接领导和管理信用社。(但由于县联社同时也是农业银行的一个机构,实际上还是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信用社。不过对信用社还是放权松绑,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在贷款数量、范围、审批权力、利率标准等方面给予信用社一定的自主权,也就是强调加强信用社经营商的灵活性。)
(3) 改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是改革了以前吃大锅饭的问题,具体表现在:①调整行社利益关系。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经营亏损,原则上不再补贴。这样,就改变了以前信用社与国家银行通吃大锅饭的问题,有利于调动信用社的积极性。②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对老职工实行聘用制,对新职工实行合同制,同时加强岗位责任制,打破“铁饭碗”。这样,就改变了以前信用社职工拿固定工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有利于调动信用社职工的积极性。
三、改革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原因
这一阶段的改革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同地区出现
了不同的情况。改革之所以出现这一结果,原因在于:
(1)受制于经济发展和政府行为偏好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工作的重点在于发展经济,但在不同时期,其重点有所不同。此次
改革是在不出动农业银行领导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对还权于民、还权于信用社等问题,在实际执行中根本无法兑现。同时,由于在1988年后全国出现了严重的信贷失控,农业银行加强了对信用社的控制和领导,“恢复三性”的问题被其他更现实的问题所替代。所以,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其预期目标没能完全实现。
(2)受制于当地政府行为
改革开放以前,各级政府与中央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但改革开放以后,则出现了一定程
度的不一致。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政策宽松,国家允许信用社改革可进行多模式试验,这就为各地改革不一致提供了更大的可能。②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出现分化,由于二者不再保持完全一致,各地官僚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③各地政府机构的偏好不同,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各地政府机构的偏好不同必然导致改革的重点、方向、力度各有不同。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偏好的地方官僚机构对待信用社改革的态度不一样,措施不一样,信用社改革的情况也因此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3)受制于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
从这一阶段的改革历程来看,不同地区由于经济状况和信用社经营状况不同,因而对改
革的态度也不一样,可以接受的制度安排也就不同。农村信用社不同的改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农业银行、信用社与政府有关部门博弈的结果。
第二阶段:重新规范合作制的改革(1996-2003)
1996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四家国营银行也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在这
种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继续管理农村信用社已经不合时宜,农村信用社需进一步改革。由于“恢复三性”的目的也是为了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这次改革则是再次提出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所以称之为“重新规范”。不过,由于“重新规范”是在整个农村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它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要比“恢复三性”的改革更加深入一步。 一、改革的主要文件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立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
改革部协调小组。确定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
1997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协调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在
北京召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就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改革、人民银行加强监督、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改革工作意见》,要求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199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
规范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
199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
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功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000年7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省进行了信用社
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
2002年3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中,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其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改革所有权和分配权
在股权结构方面,采取自愿的原则,吸收农村个人、信用社职工和集体经济单位入股。新的股权结构包括个体股、团体股和职工股三部分,以个体股为主。在分配制方面,取消保息分红,有盈利的按股金分红,个别地方试点按交易量(存款量)分红。在贷款服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