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的相对优势,跟踪和把握学术前沿,注重创新与突破,加强交叉与融合,使学科方向更加凝练,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突出。各级重点学科,通过1?2个建设周期,力争达到更高一级别的重点学科水平,并成为学校学科建设树立典范。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是,加强优势学科,重视特色学科,突出重点学科,鼓励交叉学科,扶持新兴学科。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三个层次进行项目申请与立项建设。立项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绩效优先、滚动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框架。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检查和督促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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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作进展,协调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制订学校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工作,负责经费管理,处理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确保各级重点学科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有相关组织负责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制订本学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学科的申报及其建设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成立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的学科梯队。每一重点学科设臵学科带头人1 名,根据研究方向设臵若干个学术带头人,其中一级学科3?5名,二级学科2?3名。每个研究方向组建1个研究团队,其组成成员由3个及以上学术骨干组成。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本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术带头人负责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术带头人对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带头人对学院和学校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拟申报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名称为准。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分别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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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在硕士及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及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中遴选,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至少形成两个(一级学科应形成三个)及以上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对推动学校学科的发展,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学科具有一定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拥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1.梯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和合作、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2.学科带头人具有教授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指引学科梯队成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本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梯队建设及学科基地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
3.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素养,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起带头作用,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学术骨干应具有副教授职称和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起骨干作用,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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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人才培养质量较高。
(五)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每年有稳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及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专著和科教研成果;
(六)具有较好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拥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一定数量且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有良好的校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基础。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及《湖北工业大学学科梯队成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二)学院组织评议推荐,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公示后,由各学院签署审核意见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就申请项目的建设目标、内容及建设资金额度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评审。
(四)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听取学科带头人公开答辩的基础上,主要就申报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现有水平、建设目标是否先进、提出的建设措施能否确保实现、拟从事的科学研究的创新性、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学科梯队成员的组成情况等进行审查和审议,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五)通过学科建设委员会评审的重点学科经公示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获批准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正式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分解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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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并按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分解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年度检查和建设期满评估验收的依据。
(六)学科带头人由校长聘任,签订聘约,聘期与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致。
第四章 建设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重点学科要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研究室(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学科研究平台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等具体计划,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凝炼学科方向。各重点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二)汇聚学科队伍。按照“学术大师+创新团队”的要求,建立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保证学科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科技创新。深化校内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通过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营造尊重创造、尊重创新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力争在若干重大领域取得突破,提升学科自主创新能力。
(四)构筑学科基地。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提高创新研究平台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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