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客船、客滚船;
(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 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船舶靠、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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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 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八条 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该在指定的区域进行。过驳开始前、作业完成后以及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均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该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完成后,还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校正磁罗经;
(五)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保安事件时,或者公司保安员收到船舶保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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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后,应该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籍港、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该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发现航标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或者其他防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该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该遵照船舶报告制度,并向交管中心报告登、离船的时间、地点。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警戒区及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该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进入深圳西部锚地锚泊应该根据其船舶类型、吃水,结合水深等情况,选择合适位置锚泊。小型船舶不得占用深水锚地,大型船舶由交管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在VTS服务区内,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
第四章 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交管中心定时或者在必要时播发航行通(警)告、保安信息及其它重要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 应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中心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 航行通(警)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 (二) 助航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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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救助、打捞或者污染清除等信息; (四) 保安信息、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第十九条 为了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中心应该向船舶发出危险警告和提出航行建议。
第五章 通信
第二十条 VHF16频道为遇险、紧急和安全呼叫频道;VHF65频道为客船呼叫、守听及业务通话频道;在深圳西部水域VHF69频道为货船呼叫、守听及业务通话频道,VHF72频道为业务通话辅助频道;在深圳东部水域VHF74频道为货船呼叫、守听及业务通话频道,VHF68频道为业务通话辅助频道。VTS服务区内船舶应该在规定的守听频道上保持守听。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台和岸台均应该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和干扰交管中心工作频道;当频道上正在进行正常通话时,不得强行插入或者干扰。
第二十二条 遇有船舶遇险或者海难救助通信时,其他无关船舶的VHF通话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信。
第二十三条 VHF通话应该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用语,通话语言为普通话、粤语或者英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应负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为了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不能遵守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可以延时向交管中心报告。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该及时向交管中心补报并说明延时报告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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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指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深圳东部水域设下列船舶报告线(点):
报告线L1:香港大浪咀 (即22o24?.800N, 114o24?.300E)与深圳黑岩角 (即22o27?.000N, 114o30?.133E)的连线。
单向报告点(航向为自西向东):吉澳岛北角灯塔方位317o,距离0.4海里处 (即22o33?.600N, 114o17?.217E)。
报告线与港区岸线围成的水域为深圳东部VTS服务区。 第二十九条 深圳西部水域设下列船舶报告线:
(一)南报告线L2:铜鼓岛灯桩所在纬度线(即北纬22o22?.832N线); (二)西南报告线L3:铜鼓岛灯桩 (22o22?.832N, 113o52?.625E)与内伶仃岛牛俐角灯桩 (22o25?.017N , 113o46?.930E)的连线;
(三)西报告线L4:牛俐角灯桩所在经度线(即113o46?.930E); (五) 北报告线L5:大铲岛灯桩所在纬度线(即22o31?.200N)。 上述船舶报告线与港区岸线围成的水域为深圳西部VTS服务区。 第三十条 深圳东部VTS服务区和深圳西部VTS服务区构成深圳VTS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实施,《深圳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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