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7.03.20 【实施日期】201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珠府办〔2005〕52号)和《珠海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2015〕268号)文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要求,认真组织贴息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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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珠府办〔2005〕52号)和《珠海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2015〕268号)文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和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含已取消的农业龙头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与管理遵循逐级上报、专款专用、责任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 2 / 3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农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部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是农业贷款贴
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二章 贴息的条件、范围、对象、方式和用途
第六条 申请资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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