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宏观版

2020-03-27 08:40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慌报。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节 解决机制

第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第八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第九条 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统一受理全院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十条 医院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建设,医患关系办公室要建立起与医调委的有效衔接,大力配合医调委调解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医院、科室应对医调委作出的《医疗纠纷案件专家分析意见》及案件调解方案进行客观评价,并书面填写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医院、科室若对医调委医疗纠纷案件专家分析意见》及案件调解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医患关系办公室即按该意见与医调委进行沟通、调解,并在调解方案范围内进行签署协议。 第十四条 医院、科室若对医调委医疗纠纷案件专家分析意见》及案件调解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将

该纠纷提交医院班子会讨论合议,医患关系办公室按合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金额大于10万以上的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将该纠纷提交医院班子会讨论合议,医患关系办公室按合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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