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
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2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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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泰安市城乡居民户口,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包括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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