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穗府[2006]1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2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穗府[2006]19号)
为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结合白云机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白云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图执行)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设置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吊升设备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1 / 2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或者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或其他升空物体; (八)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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