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
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6]6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20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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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信访条例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查。
第三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核。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提交复查或复核申请书。
第五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信访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访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示该法人或组织的证明信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信访人委托他人代理参与复查或复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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