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住宿管理规定

2020-03-27 08:47

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基业人行字[2005]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战略,适应人才流动的市场需要,更好地吸引、留住人才,为员工工作提供便利,同时体现公司对外地员工、倒班员工的关怀,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住宿员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可视情况为外地员工及部分远郊区县员工提供员工宿舍,为倒班员工提供倒班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为警卫队提供免费员工宿舍,其管理办法由公司安保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各项目夜间总值班室和个别专业岗位的有床值班室,属工作值班需要,免费提供住宿,但其住宿管理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员工宿舍不属于福利范围,住宿员工应缴纳相应费用,其中租赁费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制订。倒班宿舍是为倒班员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短期住宿场所,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统一进行管理。以下员工宿舍和倒班宿舍统称员工宿舍。

第三章 宿舍提供

第四条 公司员工宿舍的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物管中心负责。宿舍地点安排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各物管中心综合行政部负责宿舍的住房安排、人员管理、水电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的宿舍管理工作,并登记造册。安全事务部协助综合行政部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员工宿舍原则上应安排集中住宿,异性区域尽量分开。公司本部专业经理及以上人员、物管中心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将视具体情况、经过公司批准后适当安排临时单人宿舍(面积不超过20平米),其他人员一律安排集体宿舍。各物管中心合理安排宿舍床位数量。

第六条 公司设置一定数量的房间提供给两地分居的员工,用于家属来京探亲期间使用,每年有30天的免费使用期,超过30天的,公司按10元/天向员工收取使用费。

第四章 入住手续办理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需要住宿的员工均需填写《员工住宿申请表》。各物管中心员工向所在物管中心综合行政部提出申请,经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实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物管中心进行安排。公司本部员工、经营项目员工在本部门(项目)领导同意后,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物管中心进行安排。

第五章 退房手续办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辞职、解聘、退休等)时,对房屋或床位的使用权自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其调动手续,并有权让其退出房屋或床位。

第九条 员工退房时须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作价赔偿。,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住宿员工须服从管理。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外地住宿员工必要时办理暂住证,费用自理,可由相关物管中心综合行政部负责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员工不得将宿舍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和物管中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入住时须与物管中心安全事务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宿舍能源消耗原则上应收取相应费用,住宿人员应树立节能意识,不得浪费水、电,随手关灯及水龙头。严禁使用液化气罐,严禁使用明火。宿舍内不得擅自加装使用耗电量大的电器,日常照明灯具数量必须严格控制,每盏灯具不得超过40W,严禁室内无人时长明灯;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等,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暖器、电热水器等,严禁私接电路、乱拉电线。需充电的手机电池、对讲机电池和电动刮胡刀等,应在电量充满后及时拔下。物管中心对于加装电表的宿舍,可视情况收取电费;未加装电表的宿舍,经核定用电量、用水量,可视情况收取(或减免)分摊电费、水费。

第十三条 电视机、收音机等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

第十四条 宿舍内物品配置由物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以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住所时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卡或其它有价证券,若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应注意宿舍安全,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牲畜、宠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

第十六条 集体宿舍建立室长负责制度和轮流值班制度。室长承担本室管理义务,值班者负责本室和责任区公共卫生、水、电设备状况。

第十七条 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第十八条 公司有权视察员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和物管中心有关部门(至少半月)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纪、违规问题可以当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不得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及其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第二十条 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退宿)外,可依照情节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采取法律手段,公司还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不服从公司管理、监督或指挥者; 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等)、斗殴、及酗酒;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4、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未经批准举行私人聚会者; 6、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7、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8、有偷窃行为者; 9、触犯国家法律者;

10、其它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员工手册》的补充部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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