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05]134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
(中府〔2005〕13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运行体制,合理有效配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1 / 2
(二)兼顾资产使用效益与公众利益。合理确定各种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方
式及标准,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和整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转让及收入收缴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征收管理范围。 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范围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将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经营使用,并取得相应财政收入的制度。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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