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未成年人的询问

2020-03-27 08:59

浅谈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赵晓磊 ?

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一直是未成年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生效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相关规定却相当混乱,甚至互相矛盾。笔者在分析现有生效法律的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规定以及目前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的基础上,对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 询问 讯问 冲突 监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1[①]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集证据,核对证据,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询问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询问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其中刑事诉讼中的询问是指是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行为。2[②]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则指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和证人、受害人调查

了解案件情况的行政行为。

一、 目前生效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

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

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

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

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

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 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

教养的案件;

(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

罚的案件;

(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十一条: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

教师到场。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四款: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

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中的困惑

(一)相关法规在对未成年的年龄规定方面互相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对象的年龄作出规定,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范围较广。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询问、讯问对象的年龄是“询问不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

(二)适用对象范围相互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证人、犯罪嫌疑人”,不

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又规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提及相应的“未成年证人”、“未

成年被害人”。

(三)适用案件类别存在差异

从上述所列的法条看,有单独适用刑事案件,有单独适用公安行政处罚案件,有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从提法上也不严谨、规范,

有的侧重于司法保护角度,有的则侧重于侦查角度。

(四)法定义务要求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应当”履行义务,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可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又分为“应当”和“另外情形”两种规定。

(五)对到场人员要求不一致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监护人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为“其家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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